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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印发《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》
发布时间:
2025-09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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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7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正式印发《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》,旨在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》,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,建立完善“专项规划—片区策划—项目实施方案”的规划实施体系。
导则适用于城市(包括直辖市、副省级城市、地级市和县级市)编制城市更新规划,地区、自治州、盟、县可参照编制。城市更新规划是一定时期内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更新活动,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,推动城市结构优化、功能完善、文脉赓续、品质提升的规划,是编制和调整详细规划,配置资金和要素,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。
在编制原则上,导则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推进 “四好” 建设;坚持系统观念,将规划贯穿城市建设、运营和治理全周期;坚持保护第一,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;坚持守正创新,改革完善体制机制。同时,要求坚持先体检后更新,建立闭环工作机制;建立适应的城市设计制度;建立政府引导、多元主体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规划编制实施体系方面,导则提出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、片区策划、项目实施方案的体系,各地可根据实际优化层级。编制程序上,专项规划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,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;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,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。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,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一致。
专项规划内容丰富,包括城市体检、规划目标、重点任务、城市设计、片区指引、项目库、保障措施等,成果涵盖规划文本、规划图表及其他支撑材料。片区策划需落实专项规划要求,内容涉及片区体检、功能业态、更新项目、设计引导等,成果同样包括规划文本、图表及支撑材料。项目实施方案则要落实片区策划要求,包含基础条件、更新方式、设计方案、资金测算、运营模式等内容。
导则还明确了保障措施,包括编制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,结合城市体检评估规划实施情况,规范规划修改程序,明确档案移交要求,加强专业人员队伍支撑和技术支持等。
导则的出台,将有力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科学、有序、高效实施,促进城市结构优化、功能完善、品质提升,让城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。